2021
五月

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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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问问神父】168|教宗方济各反对死刑,与历代教会的训导矛盾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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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留言:神父你好,请教个问题,教宗方济各反对死刑,这应该算是社会伦理训导吧,有人认为这个训导违反了教会两千年的训导,而教宗应该是拥有训导无误的特恩吧,应该怎么理解这个事呢?

随风神父:在这位听众的留言里,其实有两件事情让他很是困惑,一个是教宗不能错误的训导权,一个是教会从允许死刑,到反对死刑。这两个问题让这位听众困惑不已。其实,如果我们了解教会有关训导权的真实教导,这些问题,就会迎刃而解了。因此,面对这个听众的问题,我想从三个方面来谈,帮助大家逐渐理清这些问题。当然,如果您对此问题有什么理解,也欢迎你留言分享,让我们大家接着彼此的分享,彼此建树。下面就让我们具体的来看一下。

一、关于教宗不能错误的特恩的理解

当我们提起教宗的不能错误的特恩时,很多人在脑海中,可能闪现的是“教宗无误”,以为教宗无论做什么都不会错,似乎就如天主一样,不会犯任何的错误,如果这样的理解,我们就错了。教宗的不能错误权,指的是教宗在其“职务上”(不是教宗本人)所拥有的一种特别的“权柄”,这种权柄,来源于教会的不能错误权,梵二《教会宪章》第12号就指出:“信友的全体由圣神领了傅油(参阅若一2:20及27),在信仰上不能错误;几时『从主教们直到最后一位信友』,对信仰及道德问题,表示其普遍的同意,就等于靠著全体教民的信德的超性意识,而流露这一﹝不能错误的﹞特质。”

而教会之所以有“不能错”这个恩典,是源于主耶稣给予宗徒们的许诺:“祂要派遣圣神来领导教会,帮助他们固守真理”(若14:17,15:26,16:13)。因为天主的启示是不能错误的真理,教会将天主的启示忠实地陈述出来,所以教会在 “定断”有关信理和伦理的道理时能够“不能错”,《弟茂德前书》说教会是“真理的柱石和基础”(弟前3:15)。

说到这里,我们还有明白另一个问题,就是有关“教会的训导权”。教会训导权分为特殊的训导权和普通训导权。所谓的特殊训导权指的是由大公会议,或教宗,以宗座权威(ex cathedra),在定断信条时,所行使的训导。这个呢,是一个定断,定断一个信仰教条,且是一个需要约束整个教会的判决。这判决需要由信徒所接受,以作为启示的一部分。例如,教会有关圣母的道理:“无染原罪”、“圣母升天”等

而“普通训导权”指的是由教宗和与他共融的主教行使的训导。教宗和主教最常见的教导行动,就是普通训导。1983年的《天主教法典》对主教训导职务有以下的解释:“与世界主教团的元首和其成员共融的众位主教,无论是单独的,或是在主教会议中,或是在地区会议内聚会,虽然不享有训导的不能错特恩,但对所管信友却是信仰的真正导师和教师。”(《天主教法典》753)

二、关于死刑,教会训导的发展

教会的训导,不是一成不变的,而是一个逐渐完善的一个过程。这种变化一定是在教会的启示之内,与教会信仰始终保持一致的发展。同样关于死刑的训导,也是如此,从最初在极端严重的情况下,允许死刑,到逐渐抛弃死,再到完全杜绝死刑。1992年出版的《天主教理》有关死刑的教导是:“维护社会的公益要求使暴徒不再危害社会。对此,教会传统的教导承认,合法政府有法理和义务的根据,依照罪行的严重性,得采用适当的刑罚,在极端严重的情况下,不排除死刑的运用”

1997年出版的教理“今天,人们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,即使犯了极严重罪行的人也不该失去他的人性尊严。此外,已经出现一种对国家刑罚意识的新理解。总之,迄今已经发展出更有效的监禁系统,以保障公民受到应有的保护,但同时也不能断然拒绝给罪犯自新的机会。「至于构成严重案件而绝对必要处决的死刑犯,这类情形『即使并未完全绝迹,也已十分罕见了』。」”

2018年版的教理:“长久以来,合法当局在完成了合法程序后便诉诸死刑,这被认为是一种对某些罪行的严重性作出恰当的回应,是可接受的手段,即使方法极端,却使公益受到保护。

今天,人们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,即使犯了极严重罪行的人也不该失去他的人性尊严。此外,已经出现一种对国家刑罚意识的新理解。总之,迄今已经发展出更有效的监禁系统,以保障公民受到应有的保护,但同时也不能断然拒绝给罪犯自新的机会。

因此,教会依照《福音》的教导,表明‘死刑是不能接受的,因为它残害人的不可侵犯性和尊严’,同时决心致力于在全世界废除死刑。”(教理2267)

我们通过对比教会的这些训导,就会发现,教会在圣神的带领下,逐渐明了有关福音的价值,以及生命的训导,让人更看到生命的光辉与意义。惩罚是为了改过,否则毫无意义。

三、教会是否自相矛盾?

提出反对死刑的,并非是方济各教宗的独有教导,早在圣教宗若望保禄二世时,教宗就提出了这样的训导。这位波兰教宗在他的《生命的福音》通谕里曾说:“纵然是一个杀人者,也不失去他人格的尊严。”我们大家都拥有“不可逃避的责任,必须选择无条件地支持生命”(EV, 28)。生命是天主赐予我们的礼物,我们的生命就掌握在天主那慈爱的手中——“就像母亲的手”(EV, 39)。「人类生命在存在的每一时刻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」(EV 61)。我们都必须「尊重、爱和促进每一个人的生命,好为新的「生命文化」之建立作贡献,这是真理与爱的文化所结的果实」(EV, 77)。

当教宗方济各宣布了修改文件后,各地的主教团,纷纷表示赞同。圣座促进新福传委员会主席菲西凯拉总主教也发表文章,表示这条修改后的教义“与先前的训导一脉相承”,同时也表明“《信仰宝库》应予以守护,但也应使之发展。”

主教说:“先前的目标是对人的卫护,由于机制尚未健全,人会遭到行凶者的暴行。现在的愿景有了改变,目标不再是对人的卫护;这在天主教的伦理中并不是因为卫护人不再是一项基本原则,而是因为民主和非民主的国家都拥有新的监禁系统,因此卫护人的问题已被克服。

如今的愿景是注重人的尊严。教宗方济各所做的无非是超越一种约束性的观点,因为他说任何人都不能被取消自新的机会,也不能被拒绝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。显然,这就要求国家具有促进这幅度的能力,罪犯也应努力重新做人。我们应牢记,合法当局在宣判一项死刑时,意味著涉及一起极严重的罪行。根据新的观点,尽管存在极严重的罪行,也总是要有一条出路,这正是在每个人的尊严面前怀抱希望的泉源。我们不能拒绝任何人重新做人的机会。我们必须说,有许多再次犯罪的实例,同样也有许多改过迁善、重新做人及在罪犯与受害者或其家属修和的实例,这真该感谢上主!”

因此,我们说,教会的训导是一脉相承的,教会在历史中,逐渐明了天主启示的真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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